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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第六条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3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案件的标准,基本沿用《办法》的标准,但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地方税收征管,因此对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同时明确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含横琴新区、顺德区,不含深圳,以下简称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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