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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推进全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由于省内各市的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方式没有统一,部分地区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部分地区委托代征或由地税直接征收,管理模式差异较大,不能实现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容易产生征纳矛盾。通过制定《办法》,实现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省内还是省外,都应按照《办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执行。
  保险机构可以直接销售或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交强险,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确定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退税的办理
  (一)因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重复征税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再次征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多征、错征税款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多征、错征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于投保人没有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七、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八、减免税车辆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扣缴义务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车牌号或车辆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车辆,例如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牌照的机动车等。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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