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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陈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由陈某出具给李某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利息一年支付一次,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经商。李某事先将一年的利息12万元人民币从本金中扣除,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的方式实际交付了38万元人民币给陈某。后借款到期,陈某连本带利分文未还。无奈,李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本金50万元和两年的利息24万元,共计74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以本案为例来分析下以下两个问题:

1.约定借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起算两年。即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两年内起诉的,诉讼时效超过,庭审中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就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应该注意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的诉讼时效问题,尽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

2.李某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李某将利息事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本案当中,李某事先将一年的利息扣除,实际交付借款数额为38万元,那么李某也只能要求归还38万元的借款及以38万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所以本案李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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