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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从事汽车销售,请问销售汽车赠送精品如何开具发票?

 

东莞公司买一赠一


问:我公司从事汽车销售,请问销售汽车赠送精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广东东莞注册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请根据实际的销售价格及适用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发票。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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